析案说法|第二十九期 从最高院118号指导案例看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实现

2022-04-21

 
 
引言

 

        根据民法典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和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有权行使撤销权以确保债权,但实务中因债务人与相对人往往相互串通,债权人获得撤销权胜诉判决后其债权难以得到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从强制执行角度明确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一种方案,其背后的法理值得深入研究。

 
案情简介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兆利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富机械)、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物流)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最终判决结果为:一、沈阳高开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中的1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债务中的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东北电气以其对外享有的7666万元对外债权及利息与沈阳高开持有的在北富机械95%的股权和在东利物流95%的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如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在24711.65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沈阳高开在7666万元范围内赔偿东北电气的损失。三、撤销沈阳高开以其在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与东北电气持有的在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添升)98.5%的股权进行置换的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股权,如果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应在13000万元扣除2787.88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返还下列三项股权:在北富机械的95%股权、在东利物流的95%股权、在新东北隔离的74.4%股权,如不能返还,扣除沈阳高开应返还东北电气的债权和股权,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支付的款项总额为270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经国开行申请,北京高院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24日,向东北电气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9年4月16日,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关于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一),表明该公司已通过支付股权对价款的方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高院经调查认定,根据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有关票据记载,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支付的17046万元分为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通过转账付给沈阳高开;当日,沈阳高开向辽宁新泰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沈阳添升98.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辽宁新泰),辽宁新泰向新东北高开,新东北高开向新东北隔离,新东北隔离向东北电气通过转账支付了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故北京高院对东北电气已经支付完毕款项的说法未予认可。此后,北京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7月1日,国开行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东北电气因不能返还股权而按照判决应履行的赔偿义务,请求控制东北电气相关财产,并为此提供保证。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向工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东北电气持有的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67.887%的股权及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10万元)的股权。

 

        对此,东北电气于2013年7月18日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一、北京高院在查封财产前未作出裁定;二、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为沈阳高开与东北电气,国开行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三、东北电气已经按本案生效判决之规定履行完毕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的义务,不应当再向国开行支付17000万元。同年9月2日,东北电气向北京高院出具《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履行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二),具体说明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1.关于在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返还的判项。2008年9月18日,东北电气、沈阳高开、新东北高开(当时北富机械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沈阳恒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时东利物流95%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恒宇机械)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新东北高开、恒宇机械代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分别返还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2.关于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返还的判项。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新东北隔离74.4%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阜新母线)、辽宁新泰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替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2008年9月22日,各方按照上述协议交割了股权,并完成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相关协议中约定,股权代返还后,东北电气对代返还的三个公司承担对应义务。

 

        2008年9月23日,沈阳高开将新东北隔离的股权、北富机械的股权、东利物流的股权转让给沈阳德佳经贸有限公司,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1、撤销权判决的性质

 

        撤销权判决以债务人行为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分为形成判决和给付判决与形成判决两种形式,如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物权变动,则撤销权判决为形成判决,如债务人行为已发生物权变动,则撤销权判决兼具形成判决和给付判决,通说认为,在债务人的行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即使债权人未提起相互返还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亦应主动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返还财产的的给付。

 
        2、债务人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情形下,撤销权判决是否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

 

        我们认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与德国民法主张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同,我国法律坚持物权行为有因性,即坚持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如否定撤销权判决具有物权回复的效力,则相对人将基于一个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取得物权,这明显与物权变动有因性相违背,同时,基于撤销权形成权属性,如撤销权效力仅及于债权合同而不及于物权行为,则撤销权制度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且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无保障。

 
        3、最高院118号指导案例的适用

 

        基于撤销权回复物权的效力,在债权人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已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如根据撤销权判决相对人需向债务人返还标的为“物”,则债权人无需依据撤销权判决以相对人为被执行人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的撤销权判决仅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证明,撤销权判决确认的应返还的财产系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当然可以用于清偿债权,实现债的保全,因此,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最高院118号指导案例的必要。

 

        在金钱占用即所有的前提下,相对人基于债务人的支付已取得相应款项的所有权,债权人不能依据其向债务人就主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一并执行相对人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最高院118号指导案例,另行向债务人、相对人就撤销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同理,如相对人应返还财产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返还客观不能相对人需折价赔偿债务人时,债权人亦不能依据其向债务人就主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一并执行相对人财产,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最高院118号指导案例,另行向债务人、相对人就撤销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个人简介

 

        李家林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民商法(包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法、劳动争议等),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以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在当事人中间形成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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