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以增驾实习期驾驶半挂车为例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条规定对于说明义务的形式和合理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中对其进行了补充说明,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商事活动中,一般为强势一方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如电信服务商等公共事业服务商都会提供格式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故笔者主要以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为切入,浅析实务中认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以及履行不能可能造成的后果。
2020年8月10日,王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辆于巴南区发生侧翻单车事故,事故原因未王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王某所聘某物流公司向其所购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人王某系实习期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遂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送达商业保险合同条款时对保险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具体内容和含义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且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里面亦未明确载明实习期包括增驾实习期,该保险合同条款属于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出现不同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含义进行解释,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庭审中确定两个焦点:其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实习期”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其二,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生效。保险公司主张:其一,驾驶员(为物流公司雇员)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并牵引挂车,符合保险条款免赔情形,“实习期”的解释不存在不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且在期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其二,上诉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理由包括保险公司已经将责任免除部分的全部内容在保险条款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中进行了加黑、加粗或加框字体,已经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了提示。对《投保单》、《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人声明》以及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上加盖公章确认。物流公司辩称首先初次申领证实习期不同于增驾实习期,且其次未尽到特别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其一,增加准驾车型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质是一致的。其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加粗黑体显示,《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尾部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向本人做了书面明确说明,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以上事实表明保险人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生效。投保公司提出的保险人未对各具体免责事由逐一解释说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要主要以下几点:
基于以上标准建议保险公司在免责声明中明确指明哪些条款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写明相关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并就这些事项已对投保人作出说明,投保人已经充分理解,或者做好对各免责条款已尽明确说明的记录,以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在网络销售中,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主动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即在网页中,保险条款是应主动弹出的,而不是投保人点击后方可进入到条款页面;二、对免责条款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三、保留投保人点击同意投保声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电话销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双方是在电话中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人签发保单前不存在书面的保险合同。实践中,对于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有争议,但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避免业务员代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二、及时将带有条款的保险合同送达给投保人,并要求其在保单回执上签字;三、客服人员主动就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四、做好回访工作,确认投保人收到保险条款,确认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了免责条款。
个人简介
![]() 王前进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生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国家高级秘书、人力资源管理师、ISO9001内审员。毕业后一直在房地产企业、保险企业、IT企业、高校等从事企业法务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熟悉企业的管理流程和需求,能根据企业不同的目标需求提供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实现对企业的长期有效管理。主要处理我所服务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规章制度建设及合同审查等。主要服务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西部书刊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隆浩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