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二十三期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累进工资制的合理性

2022-03-08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至今已有数十年,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由早期的国有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形式演变为如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形式。分配制度是律所所有制度的核心,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有利于律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将和大家一起探讨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累进工资制的合理性,在此之前,我们先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定义与存在目的
 

 

1.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目的、价值是什么?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就是为了让合伙人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律所存在的最大价值。这里并不否认律所还有其他一些社会功能,譬如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做慈善,等等,这与律所以盈利为目的并不冲突。律所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是难以长久维持的,必然导致散伙。如果律所垮掉了,再来空谈律所的其他社会功能就失去意义了。

 

 
二、累进工资制的合理性
 

 

在回答了以上两个问题后,我们下面来探讨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累进工资制的合理性。累进工资制是指在完成合格产品的条件下,定额以内部分按正常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额部分按照一种或几种在原计件单价基础上递增的计件单价计算工资。为了律所能持续健康发展。前面已经说了,律所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就是为了让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基于这个目的及律师行业的特点,累进工资制与合伙律师事务所非常契合,能够让律所更好的实现持续盈利目的。

 

累进工资制主要从如下方面使律所实现持续盈利。

 

1.有助于律所合理控制工资成本。律所欲实现盈利,收入大于支出即可,这涉及收入与支出两个方面。先说支出,律所最大的支出不是办公室租金,也不是行政人员工资,而是律师工资,即律师提成,所以科学合理的制定律师分配制度(提成比例)就非常重要,制定分配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律师创造的收入必须大于他在律所占用的成本(这里所指成本包括律师工资)。律所就好比工厂,律师好比工人,任何一个工人都应该产生利润,否则就是工厂制度有问题,尤其是分配制度有问题。工人未产生利润,不是工人不合格,而是分配制度出了问题(当然也有招聘了不合格工人等其他原因,不在本文探讨范围)。

 

累进工资制可以让律所合理控制工资成本。律所首先需要核算每一名律师(包括普通律师、普通合伙人、核心合伙人等)所占用的律所成本,然后根据其所占用的成本核算其正常提成比例、超额部分提成比例。这个计算方式会比较复杂,但只要确定了以律所盈利为原则,再在这个原则下设计工资制度,必然能够计算出合理的提成比例。

 

2.累进工资制有利于律所吸纳优秀人才。分配制度是律所所有制度的核心,也是律所吸引优秀人才的关键制度。在律所,每一名律师所占用的资源其实是差不多的,以我所为例,虽然主任副主任使用着更大的办公室,但其是额外支付了对应租金(至于租金金额是否合理,属于财务核算问题,不属于本文探讨范围),所以就单个律师而言,创收越高,产生的利润越高。

 

表面上看,律师是社会精英阶层,事实上律师行业与其他很多行业一样存在二八定律,即20%的律师创造了80%的收入,即大部分律师并不是社会精英,能成为社会精英的只是少部分。基于盈利目的,律所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很明显,最需要的是高创收的律师,即最顶尖的20%,或者具有成为最顶尖20%潜质的律师。这样单位成本创造的价值更高。

 

累进工资制的本质是不劳不得,多劳多得,而且多劳超额奖励。这种制度更有利于保护高创收律师群体,有利于吸纳高创收律师群体,有利于律所持续健康发展。

 

3.累进工资制有利于律所稳定普通创收律师群体。有人担心,累计工资制会促使普通创收律师群体离开律所,我认为这大可不必。首先,累计工资制是以创收为导向设计的分配制度,不是以身份为导向设计的分配制度,所以对于每一名律师而言,从制度层面上是公平的。虽然随着创收的提高,普通律师会逐渐晋升为普通合伙人、核心合伙人,并且有的律所直接按律师身份制定分配比例,但其底层逻辑仍然是以创收为导向设计的分配制度。

 

其次,累计工资制可以保证每一名律师都能对律所产生利润,从心理角度而言,可以减小普通创收律师存在于律所的心理压力,不会让普通创收律师产生占了律所便宜的不安感,也可以有效降低高创收律师在普通创收律师面前的优越感。累进工资制下,有什么好优越的呢?高创收对应的是高创收的回报,普通创收对应的是普通创收的回报。

 

第三,律师行业的不确定性高于其他行业。虽然整体而言律师行业遵循二八定律,但就个体而言具有不确定性,谁能说得准今天的八不会成为明天的二呢?相信还在律师行业坚持的八中的大多数,都相信自己有机会成为二的一天。律师行业有一类特殊群体,零创收群体。这类群体几乎不占用律所成本,对于律所壮大规模,提升品牌价值等方面有一定作用,累进工资制亦有利于律所稳定这部分群体。

 

综上所述,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累进工资制有利于律所控制成本,吸纳优秀人才,稳定普通创收律师群体,增加律所收入,提高利润,促使律所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合理性。

 
个人简介

曾维兵律师,男,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届监事会监事,199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0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特点:诚实守信,善于解决实际问题。

 

客服中心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8:00 - 18: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客服


请直接QQ联系!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