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1
基本案情一:黄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该案在庭审前,被告人黄某提出,其在刑事侦查支队接受讯问期间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排除其所作供述。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人员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 为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入所体检说明”、江北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声明在审讯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法院依据“情况说明”认定了侦查机关在审讯中无刑讯逼供行为。 基本案情二:苏某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案卷中有一份“抓获说明”显示2015年9月22日,苏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苏某对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是:首先,苏某并未直接收到侦查机关“口头传唤”。而是于2015年9月22日从其姐姐苏小某处得知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其前往支队接受调查”的消息。其次,苏某获悉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其前往支队接受调查”的消息后,并没有被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任何群众带至公安机关。而是苏某积极主动喊其亲属陪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再次,苏某主动到案的事实,从其2015年9月22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问:你今天为什么到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答:……民警今天口头传唤我来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的内容可以得以印证。但一审法院认定其到案行为不具备自动性、主动性,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苏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知侦查机关对苏某到案的经过作出说明。二审法院根据侦查机关重新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了苏某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自首情节。
2.运用关联性证据规则审查“情况说明”的内容
个人简介
![]() 王明武律师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的研究和操作,在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领域中,深谙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各个环节的特点。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由于专攻刑事案件的代理,王明武律师在刑事领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辩护经验。具有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融会贯通的思维方式,由此而形成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控制体系,为更好地避免企业家及企业因负刑事责任而惨遭损失,避免企业总裁身陷囹圄而丧失美好生活,提供缜密的法律防治机制。 王明武律师从业以来参与经办的各类经典刑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法制日报、凤凰卫视、法治在线、今日说法栏目、光明日报、人民网、中新网、国际在线、重庆电视台及重庆晚报、法制报等各大媒体报道。 王明武律师参与经办过的重大复杂的部分案件有: 1.重庆市打黑风暴文强专案系列案; 2.重庆运输集团黎强涉黑系列案; 3.重庆市最大黑社会陈明亮、龚钢模专案系列案; 4.涪陵检察长受贿案; 5.“希尔顿”钻石王朝涉黑系列案; 6.重庆市渝北陈勇涉黑系列案; 7.武隆电力局局长受贿案; 8.重庆沙坪坝“金龙玉凤”涉黑系列案; 9.广州省政协主席陈绍基贪污、受贿系列案; 10.重庆市科委董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11.重庆建工集团辛总受贿案,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处缓刑; 12.陈某贩卖海洛因1斤七两,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刑15年; 13.胡某两次合同诈骗案,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第一次合同诈骗案侦查机关撤案。第二次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14.重庆城建集团冉总贪污案; 15.中铁二局西南分公司曹总等贪污案; 16.李某贩卖冰毒1斤1两,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刑15年; 17.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处缓刑; 18.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5亿; 19.贵某强奸案,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处缓刑; 20.申某集资诈骗案,王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判处缓刑。 执业领域:企业家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经济犯罪案件,贪污受贿案件,毒品案件,死刑案件等。 法律讲座:《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一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