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说法|第二十一期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

2022-02-07

 
要旨:
 

 

短视频软件大众传播功能有利于降低获取知识的门槛、促进知识信息的良性循环,但也囿于目前监管措施尚不完善,极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超越法律范围的不实言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三三三老火锅”的经营者,案外人蔡某系“80Y老火锅”的经营者,被告在重庆市江北区首创洪恩商业街四楼经营“超人三拖一老火锅”,案外人李某、陈某在该商业街二楼经营“红宗发三拖一老火锅”,原告与陈某、蔡某系朋友。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与陈某朋友从四楼乘商业扶梯行至二楼时,受到李某的骚扰,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与朋友在吃夜宵的过程中发现争吵遂赶往发生争执处,被告父母随后也参与至争执中。最终,争执经人劝阻后平息。争执过程中,被告左眼受伤,被告父亲头部受伤且右侧肋骨骨折。2020年7月8日2时20分,被告朋友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大石坝派出所进行报警。在随后形成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向派出所作出如下陈述:“这时不知道从什么地方冲出几个人来,我认识其中四人,分别是红宗发三拖一火锅店的两个老板、三三三老火锅老板、80Y火锅老板,他们围上来打我爸爸妈妈和我”,“参与打架的有我、我爸爸妈妈、对方四个男的”。

 

原告及被告均为抖音App的注册用户。争执事件发生后,被告在该App上上传了争执发生时录制的视频,后也得到重庆电视台“天天630”的新闻报道,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随后一段时间,被告在抖音App上继续上传争执事件的相关视频,并在视频配文及旁白中多次指出“三三三老火锅”老板和“80Y老火锅”老板对其及家人动手,相关视频播放量超过二百万次。此外,在相关视频的网络评论中,多数网络用户就此打架事件对原告进行指责,甚至存在言语侮辱。

 

争议焦点:
 

 

被告在抖音APP发布的视频是否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

 

审理意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已经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发布的网络视频指责原告在打架事件中出手殴打被告及其家人,并容致原告受到大量网络攻击的客观事实,则被告有义务就反驳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进行举证。结合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在打架事件中并不存在殴打被告及其家人的事实,理由如下:首先,网络用户在表达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随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本案中,被告作为指责原告视频的发布者,其已经做出原告存在打人事实的陈述,并引导公众产生原告存在打人行为的效果,则被告作为视频发布者应对其陈述或表达的事实依据负有证明责任。其次,从被告举示的视频证据来看,由于争执发生之时,场面较为混乱,被告提供的视频只部分记录了打架事件发生的过程,从视频内容上来看,无法认定原告存在直接动手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殴打的行为。此外,虽然视频中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存在一定的肢体接触,但仅能看出动手的为李某,即便原告可能与李某存在朋友关系,但被告举示的证据也仅能看出原告为阻止动手事件进一步扩大,用身体阻挡被告方人员,防止被告方人员参与打斗。因此,被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殴打被告及其家人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人格权益具有人身属性,言论指向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属性时即进入了人格权益保护的范畴,随意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则涉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名誉权亦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抖音App系如今传播及社会普及性较高的手机软件,当事人在该软件上注册并发布相关视频可能导致产生公众效应,有别于普通民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导向性的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以“就事论事”为基本原则,不得使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言辞对事实进行评述。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在抖音App上针对打架事件及原告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陈述时指责原告参与打架斗殴,并未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表述,缺乏事实依据,也对未亲身经历该事件的视频观看者产生不实导向,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原告的行为产生误解,对原告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前文评述,本案中,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动手殴打被告及其家人的事实,相反,原告已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在网络上对该事件进行不实报告并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予以主张。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相关视频传播范围、被告侵权情节、持续时间、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确认被告之行为确实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依法酌定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App账号的首页置顶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核准,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将选择一家全重庆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的履行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后,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向原告赔偿了经济损失,但没在抖音App账号的首页置顶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申请执行后,法院选择了重庆市法制报公布了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个人简介


赵奎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先后取得执业律师证、工程师证。

 

执业以来,办案认真负责、稳健,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办理了婚姻家庭、合同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建筑工程、公司并购、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的各类案件。
 

擅长领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2020年, 赵奎律师荣获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璧山律师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优秀律称号,并在官网进行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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