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7-28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1260条。《民法典》亮点之一为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中,一共六条。条款虽不多,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实质影响。居住权到底是什么,该怎么用,是本次探讨的话题。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根据遗嘱,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根据居住权的定义可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举个例子,家里的老人将自己的住宅给保姆或者亲戚设立了居住权。老人过世后,子女即使继承了该房产,也不得要求保姆或者亲戚搬走。当然,子女是有权利将继承的房产进行出售,但是买受人购买了该房产后,不得要求居住权人搬走。
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以及居住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任何人(除房屋所有权人之外)设立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是不能转让、继承的。比如,为老人设立了居住权,老人过世后,其后辈是无法继承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书面约定,或者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一)对于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相关问题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即没有说要支付费用,就是免费的。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仅有书面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则居住权是没有设立的。
(二)对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相关问题 因为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才开始执行的,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未将遗嘱中确定的居住权进行登记,那么该遗嘱确立的居住权是否会因为未登记而没有设立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笔者认为,居住权属于物权,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因继承取得物权,那么遗嘱有效并开始执行之日,即为居住权设立之日,既已获得居住权,不用再单独办理登记。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是遗赠,那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遗赠。 2、未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仍应该在遗嘱执行的过程中凭借遗嘱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将居住权进行公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三、居住权如何消灭
《民法典》规定,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居住权人丧失居住权:①注销居住权登记;②居住权期限届满;③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居住权登记案例
《民法典》对居住权制度只用了6条进行概述,居住权要落地,少不了各种配套实施政策。现目前,各个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逐步推进居住权登记的落地政策。
2021年7月15日,笔者拨打了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大足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均表示尚未接到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暂时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
虽然重庆现在暂时不能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在其他省份,已经出现了居住权登记的案例。
笔者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查询到:2021年4月19日,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四川省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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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山东青岛“崂山区政务网”查询到:2021年6月12日,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崂山区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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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笔者还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官网查询到:2021年7月1日,居住权制度也在洪山区正式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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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前面主要站在房屋所有权人及居住权人角度,探讨居住权设立及消灭问题。那么作为第三人,居住权对自己有何影响,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购买住宅时,除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外,还需要查询是否设立了居住权。以避免买了房子以后,还要将房屋供给其他人居住使用。
2、租赁住宅时,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是否设立了居住权,避免签订了租赁合同又交纳了租金,却被居住权人要求搬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给房屋设立抵押时,抵押权人除了应当查清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还应当落实居住权情况,准确评估房屋价值。
4、房屋被强制执行时,除了查询房屋的抵押、查封情况,还需要落实是否设立居住权,因为居住权会严重影响房屋价值。
六、居住权可以如何使用
1、男女结婚,婚前的房产要不要加对方的名字,让许多家庭头疼。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婚前房产依然归自己所有,但是配偶又有权利在约定的期限内一直居住下去。可能感觉不到很明显的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房产作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前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幸去世,配偶的父母作为配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如果婚前房产没有加上配偶的名字,仅给配偶设立居住权,既能满足配偶各种情况下,即使后面离婚,也有居住的权利,若配偶不幸去世,配偶的居住权自然终止,不能继承。
2、解决“以房养老”问题。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给老人设立居住权,期限可以约定为直到老人去世之日止,这无疑能避免许多金融骗局。
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子女的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房子里面实际居住着老人或者其他亲戚、朋友。房子拍卖后,无疑让实际使用房产的人面临居无定所的局面。若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法院拍卖房子,也不影响里面居住的人。当然房产若设立了居住权,将直接影响房产的市场价值,也可能导致有价无市的局面。
4、目前很多家庭购房都是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贷款的方式购房,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可以对房屋给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房产未来因为各种原因落入他手导致无法居住,从而保障父母自己的权利。
七、小结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居住权制度确实会给我们的民事交往活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虽然居住权可以保障一些人生存的权利,但也存在被某些人恶意使用的可能性。现目前居住权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完全,期待未来出现相应的配套政策将该制度变得更加完善。
注:潘攀律师以其笔名“蓬莱逝桦”已在其公众号“奋斗青年的学习小屋”发表该文。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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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攀律师,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潘攀律师对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破产非诉以及担任法律顾问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2019年11月,成为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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