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履行原劳动合同不等于视为签订了新合同,不能免于支付双倍工资

2017-08-29

案例简介:
  杜某于2014年9月3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财务。约定为下发薪制,发薪形式为银行转账支付。2015年10月1日原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仍保持劳动关系,2016年6月21日双方补签了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9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9月9日杜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持两倍工资差额
  2016年11月25日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154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某支付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33421.4元等四项裁决。某公司不服该裁决部分结果,遂起诉。
 
  一审法院:书面劳动合同系补签,支持两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21日补签了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21.4元等四项。
 
  二审法院: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以原条件履行合同,不支持两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杜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未发生变化,某公司也未表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津02民终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杜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31.4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
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终止手续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为何两审判决不同?源于二审法院理解法条有异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为什么二审判决与仲裁、一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其实是源于二审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并且对该条款作出了扩大理解。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个人认为二审法院虽未明确认定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二审法院是如此认为,否则就不会出现“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样的判决结果
 
  劳动保障部早有复函:事实劳动关系≠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对前文司法解释十六条第一款中“终止”的含义,2001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了解释:该“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比较普遍。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意味着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的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支付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理解为新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其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原劳动关系期间的约定执行,与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并不冲突。

  其他地方性规定:
  北京:2009年8月,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超过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大直辖市均作出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两倍工资的相关规定,这对我们理解本案案情和判决也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若按二审判决推而广之,恐会出现两大不良后果
  其一,用人单位规避签订合同义务,双倍工资条款难于实现。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或者补签劳动合同,也不会受到法律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那么不排除用人单位可以借此规避法律义务,在首次用工时只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很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续签,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将形同虚设。
  其二,致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视为按原条件履行,只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无法进行合理预期,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却因此获得随时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务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损害劳动者权益,这样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就这类案件来说,支持劳动者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某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有两个法律后果:即支付双倍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此处的关键在于“并”字,说明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并列关系,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两个义务,缺一不可,并不能因为补签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既然已经认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补签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却又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断章取义。并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对用人单位之前违法行为的一个形式上的补正,并不能否认违法行为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实属牵强,是否是考虑到经济大环境的客观需要,为减轻企业负担,在此不予评价。杜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10月1日自然终止,杜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重新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应当支付杜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cr.周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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