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2-28
案情摘要: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易烤公司)诉称: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投诉金仕德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金仕德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3.天猫公司撤销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4.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连带赔偿嘉易烤公司5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金仕德公司答辩称: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嘉易烤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天猫公司答辩称:1.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2.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3.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4.在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公司业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嘉易烤公司关于撤销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所有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一、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二、金仕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嘉易烤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天猫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金仕德公司赔偿金额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嘉易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天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中,嘉易烤公司与金仕德公司的纠纷系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方就侵权行为的取证手段和证据保全是值得学习的经验,但是,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侵害利益举证这一难题。从判决结果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就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仍然持保守的态度。 另一方面,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而言,特别之处在于整个侵权行为的发生,是通过天猫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实现的。就天猫公司的责任承担,以及网络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义务判断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因此,这里着重分析该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平台完全符合了本条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对扩大侵害的部分,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本案中,天猫公司以自身无法完成对金仕德公司是否侵权的判断为由,主张免除侵权责任。站在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角度,天猫公司对此的顾虑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一旦放开口子,凡是接到举报,就直接删除下架商家,整个网络市场的稳定将会受到影响,特别是无法避免恶意举报等情况的发生。因此,不能刻板的理解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要求网络供应商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时,并非只能采用删除等措施。就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这已超出该法案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徒增社会成本。网络运营商作为沟通渠道,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当事人。让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同时,运营商也应当发挥其技术提供者的创新优势。通过设置知识产权提醒等前置措施,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前,最大限度的控制损害的扩大。 cr.彭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