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01-25

       案例标题: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13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16年9月8日

       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辩护律师姓名:刘璐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案情简介:

       科易小贷公司因大河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返还本金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本金、复利、剩余未付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帝烨公司、博澳公司、胜华公司、君禧公司、刘林等作为担保人,并就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置了抵押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请求以上公司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事实认定不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是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是否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大河公司应当偿还科易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应如何确定;二、帝烨公司、博澳公司、胜华公司、君禧公司、刘林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担保范围;三、科易小贷公司是否对帝烨公司、君禧公司、大河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上诉人大河公司(原审被告)提交了五份付款凭证,并称其因受被上诉人科易小贷公司的指示,支付了900万元给重庆市塔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乾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部分款项应当冲抵部分借款。

       代理/辩护意见:

       上述证据大河公司在一审中有能力提交而没有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科易小贷公司不是上述款项的付款方或者收款方,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上述款项是大河公司与案外人发生的款项往来,与本案借款没有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为最高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标的额和审级是该案的特别之处。虽然标的额较大,一审法院即为高院,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复杂。就被代理人而言,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清晰,证据充分,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高。但是,收回借款所付出的时间成本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点。本案从一审到终审,历时仅约15个月。以该种标的额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而言,本次案件的诉讼耗时较短,为当事人节省了可观的时间成本。

       而二审中,委托代理人就新证据的证明效力提出了两个非常具有反驳力的观点,也是推进案件审理速度的关键。不管其提出的证据材料本身是否符合整个证据链。首先,其提交的时间点就已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在程序审的部分就将对方的诉讼意见彻底的进行了驳斥。

       结语和建议:

       接到案子后,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应当有自己的逻辑顺序。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明事实到法律依据,独立办案需要建立相应的分析节奏。同时,在处理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和数字较繁杂的案件时,应当反复确认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引用的计算公式是否是现行标准。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综合各方面成本。以本案为例,如果案件时间延长,该笔资金对于当事人而言的预期利益甚至会高于实现债权的成本。

       同时,本案也提供了一个扩展案源的思路。小额贷款、信用贷款和互联网模式下的借贷的法律市场可能比想象中的更加具有发展前景。这类贷款的共同特点在于,放贷快,金额不一,相应的还款保障体系脆弱。法律人在该类市场中可以发挥空间尚有值得开发商榷之处。随着法律执行力度的增加,该产业的未来值得期待。

       cr.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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