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

2019-02-22

【案情概述】

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优乐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其位于新浪微博的“优乐源养生”微博(以下简称涉案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利的图像,被侵权图像的图像编号为12259017,内容为茶(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被告使用上述图像未取得授权,属于典型的盗版侵权使用。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创作者、拍摄者,也没有说明是如何取得涉案图片的版权,更没有提交其取得版权的有效证据,原告没有提供涉案图片拍摄的载体,其官网上显示的涉案图片信息、著作权声明等可随意修改。涉案图片的时间是2015年以前,原告提供的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生成时间是2017年2月24日,故原告不享有著作权。2.公司是利用新浪微博内置的皮皮时光机程序下载了涉案图片,图片上未带有任何标识及来源,并没有侵权警告与权利标识,因此对涉案图片是否侵权不知情,主观上无过错。3.涉案图片与微博文字均非商业使用,是一种公益性的科普宣传,没有牟利,微博粉丝仅1324个,微博点击量、阅读量都非常低,转发量为0,而且微博内容已经全部删除,未对原告产生实质性损失。4.涉案图片在多家网站均有刊载,原告作为专业图像技术公司,应当有能力进行相应的限制下载的技术处理,但其未采取任何措施,存在钓鱼维权的嫌疑。5.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无相应事实依据,远远超过市场正常价格。

【争议归纳】

1、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为相应作品的著作权人;

2、该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金额认定。

另外,被告辩称理由中提到,没有注意到涉案作品的版权标识,主观上无过错以及广开范围有限,没有实际盈利等情况,对于最终赔偿金额的确认可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并不能成为判断其侵权与否的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行为属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综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关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确属合理支出,且有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在案佐证,院予以全额支持。最后,被告北京优乐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京0101民初20639号

【法律分析】

一、图片著作权人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1、在网络上首次公开发行时,应在发布网页上注明相关著作权信息,妥善保管底片等重要原件,有条件的,可以为作品办理知识产权登记;

2、当发现作品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盗用时,应第一时间对相关网页进行取证保存,推荐的做法是联系当地公证处进行过程与结果的公证;

3、取证完成后,及时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可就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进行协商;

4、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确保自身的证据链完整,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经济利益损失的直接证明材料。

二、使用网络图片怎样避免侵权纠纷?

1、尊重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使用前,联系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许可。常常有运营团队提出这样的疑问:“我明明有标明出处,为什么还是侵权啊?”目前,各大营销号和运营团体最难理解的就是,著作权人,不仅有决定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也有不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既有允许某人某网站使用的权利,也有禁止其他人和其他网站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你在搜索引擎里找到了这张图片,有标明你的获取来源,也不代表著作权人同意让你使用了这张图片。你未经授权的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与否的决定自由。

2、是否盈利不是判断侵权的标准。著作权法中,允许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的情况(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主要针对不涉及到再次传播的个人使用,学术研究以及公益机关和新闻媒体对于时事性作品的使用。就网络图片而言,各大运营宣传,因为并没有承担时事新闻报道的工作,故其所发布的图片,鲜有例外,均应按照付费授权的方式确认使用。

3、侵权赔偿金额的认定是目前图片侵权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因为缺乏对图片作品价值判断的依据,因此赔偿金额波动幅度较大。一般来说,法院往往会通过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单张图片的赔偿金额,通常在1000至5000元不等。为了避免损失,各大运营团队注意风险管理,避免侵权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

cr.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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