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5
引言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同形式的电子签名,即“一般的电子签名”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一般的电子签名是指使用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仅仅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并不能确定签署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不能表明签署人认可电子合同的相关数据。相比较一般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更为严苛。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要件的电子签名效力,等同于纸质版的签名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笔者主要结合两个具有关联性的案例,简单阐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电子签名效力的法律问题,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在庭审中,被告B直接否认其实名登录中国云签网平台补充签订借条及在该借条上签名。原告A无进一步证据证明被告B实名签署了该借款合同。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C举示了两组证据:1.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书原件一份(附光盘一张),证明2018年8月7日下午C公司来到位于中国电信互联网数据中心苜蓿园机房,由公证员及C公司工作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操作,已调取C公司在苜蓿园机房后台数据,用以证明在A签约过程中互联网机房所记录的数据、信息,进而证明C公司已经按照A在电脑上的操作完成了所有的操作指令;2.光盘内容书面文字记载一份即中国云签平台合同签署过程证明。视频第五十二秒,根据合同编号查询到原告A于2016年10月28日14:49:42创建的一个合同。在视频的1:20秒显示:查询后台短信发送记录表显示,2016年10月28日14:51:28发送了签约短信随机码,A通过输入短信验证码签订了合同。合同签署时间后台记录为14:52:39,并且短信邀请身份证号码(即案外人B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签约仪式。在视频的2:28秒显示2016年10月28日14:52:42通过发送邀约短信的方式提示手机号为135××××1690的客户登录云签平台进行签约,14:54:58给135××××1690号码用户发送邀约短信随机码以及合同内容。该135××××1690手机号码通过输入短信随机码的方式于14:56:57进行了确认签署成功。以上证据证明中国云签平台通过发送签约短信随机码和邀约短信的方式完成了案外人B的身份认证和在线签署。原告A认为:通过上述签约过程可以看出,被告C公司并未履行对案外人B的实名认证义务,导致江西省两级法院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原告A未能实现电子签约目的。 案例二:被告C公司与原告A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二:被告C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认证过案外人B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以及案外人B实名登录其云签网平台并签订合同。且生效的(****)赣**民终1540号民事判决亦以无证据证明案外人B注册中国云签网,未确认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故被告C公司在电子合同的认证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由此造成原告A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裁判结果 案例二:判决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损失12505.15元。 电子签名的使用受两方面限制,一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限制,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电子签名。二是法律上的限制,即关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事业服务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为了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在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作出,并且该平台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机构,同时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以及合同调用等功能。其次,电子签名的认证过程必须符合程序的规定。其中对于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按照如下流程进行认证: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均应当向电子合同订立服务平台提交身份认证申请,平台在受理申请后对各方分别作出身份验证。根据是否持有数字证书,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持有数字证书,首先查询证书状态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在有效期内,则继续查询是否有证书撤销记录,在符合没有撤销记录的情况下,对比公钥证书链,成功以后再与企业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完成身份认证;(2)如果没有数字证书,那么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认证:法人应当提供机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许可经营证号、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经营证等证明材料;自然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电子邮件等信息以及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证、驾驶证、军官证(以上任意一种)身份证明材料。第三,为了最大限度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往往在作出电子签名的同时会配合人脸识别技术、短信验证码、指纹认证、U盾认证等辅助性的认证方式。第四,在电子签名作出以后,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还应保证电子签名所指向的电子合同的数据不被篡改。具体到应用环节,可以综合应用RSA、SM2、SHA256、SM3等密码算法,来达到原合同和签名防止被篡改的目的。另外,部分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还将电子合同备份至电子合同监管系统部门,以佐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用的技术方案。尽管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但基于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的多样性,当事人之间,只要有约定适用某种电子签名方式,亦能达到对交易安全保障的需求,法律同样对其法律效力予以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7日起实施; 2、《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化部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起实施; 4、《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电子签名格式规范》(G B/T25064-2010)2010年9月2日公布,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5、《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举证与证据使用操作指引》V2.0,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5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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