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3-27
案情概要:原告弘大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红岩汽车工程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租赁合同加盖的印章,其名称与被告名称不一致,且为劳务项目章。与原告签署合同的彭某,也并非被告红岩汽车工程物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且也无该公司的相关授权。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对于被告红岩汽车工程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渝0120民初2544号 争议焦点: 原告举示合同的签章是否能证明该合同为被告红岩汽车工程物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合意?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点清晰且被告方的证明材料采信度极高。但是,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许多公司管理者和企业创始人对公司印章的管理还是存在疏忽。实际上,大多数的商事行为都需要印章去完成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表示以及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见章如见人,这样说也并非夸大其词。 公司印章主要为: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俗称“五大章”。其中,公章的效力最高,在没有合同专用章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就项目达成合意,此时,合同上盖公章的效果与盖合同专用章的效力等同。而法定代表人名章主要用于表示,该行为为职务行为,代表法人意志,而非个人意志。作用较之公章,更小且使用范围局限于部分公司行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则如其名称所言,各司其职。一旦用错,其法律效力就会收到影响。三者之中,财务专用章更为重要,需要与之前提到的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开保存,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所有种类的印章中,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制作涉及到去公安部门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且也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准备的。这类印章需要由不同的只能部门分别保管,建立专门的保管使用系统。一旦发现被伪造或者窃用,一定要及时处理,避免其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商事交往的时候,需留心对方提供的印章是否为当事方正式的印章,有必要时,可去相关部门请求进行比对。其名称、税号都是经相关部门审查,极少出现不符的情况。因此,合同签订方不要想当然的觉得可能只是笔误,一旦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要求比对,以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 案例精析:本案为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承办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刘欢律师为被告红岩汽车工程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的为当事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本案虽然并不复杂,但是对于公司的经营者而言,不失为一个值得注意的教训。 cr.彭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