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丨劳动关系确认的重要性及法律依据

2019-05-15

       案情概要:罗某与泛华永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原中渡律师事务所,现鼎圣律师事务所的周勤律师作为泛华永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负责该案二审阶段的相关法律事务。本案中,罗某诉请法院支持其要求泛华永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未结算工资。

       争议焦点:泛华永泰有限公司认为,罗某并非其公司员工,理由泛华永泰公司与罗某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亦无劳动合同。因此,罗某与泛华永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相关检索:

       1、司法实务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该通知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关系确认的四方面: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有报酬性

       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主体资格和劳动者的性质不同,认定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本案中,泛华永泰公司以及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均有较为详细的注册信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组织性比较容易确认。因此,证明主要集中在罗某的从属性与有报酬性上。

       泛华永泰公司认为其实质是为中安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代缴纳其员工罗某的社保。但就泛华永泰公司提供的材料来看,仅包括员工名册以及代缴通知等时间性和证明力稍有缺陷的文件,无法对抗罗某提出的,在该公司实质性从事人事工作的事实,不足以支持罗某与其无从属性的主张。

       3、劳动关系确认常见情况

       在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案件需要解决的第一步。工伤认定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在伤残鉴定方面过度担忧,反而忽视了,很多企业一开始就设置好的劳动关系转移的前提。从而导致,虽然确定了伤残等级,却求偿无门的情况发生。而劳动仲裁案件中,因为没有签订完备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模糊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劳动者在不幸发生此类纠纷时,请务必注意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去确认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

       cr.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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