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访|黄先忠:情系律师 一言九鼎

2021-12-02

 
 

正如黄先忠律师“一言九鼎”的网名一样,他本人对于工作与生活的态度也是一言九鼎,言出必行。在黄先忠律师看来,事情的结果比过程更重要,因此在做事情的过程中容易给人一种严厉的刻板印象,但实际上这只是黄先忠律师的做事风格,是从业多年来形成的一种负责而又严谨的办案态度。

 
 

 

 

01
毅然弃公职 扎根律师行业20余年
 
 

2000年以前,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是要包分配的。黄先忠律师祖籍四川达县(现达川区),在90年代初,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当地司法局的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1月,他考取了律师资格证书,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2000年9月,他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正赶上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大改革,摆在黄律师面前的有两个选择,要么做律师,要么做公务员。那时在重庆读书的黄律师认为,做公务员回归司法局“从政”,做律师将脱离“铁饭碗”成为自由职业者;若在公务员的生涯中担任了领导干部,未来便会走向“官场”。而当时的黄律师考虑到自己的性格并不适合进入“官场”发展,便毅然决定辞去公职,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黄律师执业多年以来,一直热衷于律师工作,因为对律师职业始终有种情结,坦言将把律师工作当成自己毕生的事业。在黄律师看来,做律师有种成就感,在处理案子的过程中会有成功的喜悦和生活的充实,即使已办理了上千起案件,心里也会时常因案件胜诉萌发出一种小激动。

 

02
办案上千件  这些案例记忆深刻
 
 

时光飞逝,转眼间已过去20余年,在律师行业深耕的黄律师已承办大大小小的案子上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但依旧初心不改,对律师职业的热忱与执着从未因岁月的流逝而消退,长期保持积极的办案心态,竭尽所能维护和捍卫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90年代中期执业至今,黄律师印象深刻的是2007年的一个关于钢材加价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标的额虽然只有1000余万元,案件争议焦点是钢材的加价款到底作为违约金还是作为钢材价格的一部分,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案例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不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黄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一、二审中均获得了胜诉。

 

案情是重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供应钢材,合同约定钢材价格以供货当日重庆市钢材网上的价格,参照重钢当日挂牌价含加价部分为结算价;商贸公司垫资供货2000吨钢材,垫资4个月,所垫钢材每天每吨加价3.5元,建筑公司分三个月付清垫资款,每月付款为总额的33.3%,若超过3个月付款期,未付清部分的垫款按每天每吨加价5元计算;完成垫资后的供货的结算日期为每批钢材送达验收后2日内结清货款的100%,从送货日的第三天起按每天每吨另收3.5元计算。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建筑公司超期时间付款,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从2005年10月30日开始供应钢材,至2006年4月23日共计向建筑公司提供钢材2173.4吨,总货款12337710元。2007年5月19日,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进行结算(有相应结算单),建筑公司未支付钢材款为7673186元,加价款1653930元,违约金为815347元,合计10142463元。由于建筑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款项,商贸公司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加价款、违约金共计10142463元。

 

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双方围绕着钢材的加价款是属于钢材价款的一部分还是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展开了辩论。原告认为:《钢材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供货价格:按供货日甲乙双方当天确定的当日价格含加价部分为结算价”,显然钢材加价款是钢材结算价格的组成部分;其次,《钢材购销合同》对违约责任单独作出了约定“乙方违反上述付款义务的,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由此可见钢材加价款并非违约金。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了钢材加价款,又约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其约定的钢材加价款是随着违约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其性质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属违约金性质,因此,《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双重的违约金。钢材加价款就是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该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违约金的功能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会导致惩罚功能突出而补偿功能弱化,从而造成一方权益失衡,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因此,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本案中,原告并未举示实际损失的证据,但却主张了双重违约金,被告在庭审中亦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因此,原告主张的双重违约金明显过高,应该予以调整,宜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逐以此判决。

 

其实,在今天的司法审判中,对于加价款的性质,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价款性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一种观点认为加价款性质是货物价款的一部分。不管如何,加价款其性质视合同约定内容性质有所不同,若加价款是基于付款方延期付款而产生,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违约金并有权予以调整;若加价款的产生原因乃是基于付款期限届至前的某种激励或者为了确保最低购货量,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货物价款的一部分。

 

 

黄律师表示,虽然已办理过上千起案件,但有时对于一件案子也会很纠结,会想着如何更好地在案子中获得胜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黄律师的当事人是重庆市北碚区一对姓刘的老年夫妇,这对夫妇在2000年支付了30000元购买了其弟弟、弟媳在农村的一栋房屋,双方在当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清了房款。2011年刘某弟弟去世,2020年弟媳便将刘某夫妇告上了法庭,想要收回20年前卖出去的房子。刘某与其弟弟是亲姐弟,本是同一个村的农民,但刘某购买该房屋时,其户口跟随其丈夫由农业人口变成了非农业人口,身份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农村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只能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的房屋只能转让给同一村民小组的其他成员。因刘某的身份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此案件时隔了20年对簿公堂,但对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故法院据此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返还房屋给其弟媳。这种判决没有权衡双方利益及妥善化解矛盾,并给社会带来一种不正当之风。为此,刘某提起了上诉。

 

黄律师认为,对案件的判断,有时不仅要思考法律问题,也要考虑社会问题,从“根”上解决矛盾。20年前,刘某夫妇与弟弟、弟媳夫妇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以30000元购买了该房子安度晚年,遵循了自愿原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弟媳在其老公去世10年后才起诉,是因为知道了该房屋处于当地政府的拆迁范围,房屋拆迁后政府可能补偿三十多万元款项,刘某弟媳是“见利”起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20年前的30000元人民币完全可以购买一套三、四线城市或二线城市郊区的一套房屋,而今,仅能购买几个平方米的房屋,这违反了公平原则;刘某虽然身份性质发生了变化,但从小就居住在该村组,结婚后与其老公也一直居住在该村组,六十多年未离开过,而且在该房屋内也居住生活了达20年之久,这期间刘某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添附、修缮等,刘某一家对该房屋付出的心血和金钱岂是刘某弟媳用金钱能弥补的,中国的传统文化、社会公序良俗是否应遵从?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房屋返还所彰显的公平正义、社会法益在哪儿?在黄律师看来,无论从社会影响、道德层面、法律角度,本案应判决合同无效、房屋不必返还。但要怎样在庭审中获得胜诉实现这一目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带着他的律师团队成员多方取证,深研法律规定,查找国内相同判例,力争在二审判决上获得意料中的收获。

 

03
优秀非一面  各种社会荣誉不间断
 
 

在律师行业,黄律师可谓是一位资深的前辈,即使这么优秀的他依旧不断努力,不仅在律师行业不断总结与进步,还热衷学习与提升自己,担任的其他社会职务也取得了不少荣誉。作为政协委员和民进会员,黄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撰写的提案多次被列为江北区优秀提案、重点提案,多次被评为市、区级参政议政先进个人、优秀政协委员等,撰写的社情民意信息多次被全国政协、民进会中央和重庆市政协采用,尤其是黄律师撰写的《司法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职责调整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被政协全国委员会评为《2018-2019年度优秀社情民意信息》、撰写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相关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关于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举措的建议》等被民进中央委员会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初心不改,仗义执言,黄律师先后多次荣获“中国民主促进会全国参政议政先进个人”、“民进重庆市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黄律师长期以来秉承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智慧、善良、诚信、专业”的执业理念,充分发挥本所作为重庆市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示范基地作用,与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在律所成立了“重庆鼎圣佳程少数民族法律服务中心”,带领律所少数民族律师专注于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特色服务,组织并参与了众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公益活动,2019年为律所赢得“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称号做出了巨大贡献。
 

黄先忠律师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必将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武器。他表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将终身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奋斗,正如当初选择律师的初心一样,做到情系律师,一言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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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黄先忠, 男,生于1969年3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仲裁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委员。

  执业经历

  黄先忠律师系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民营企业家专家库成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多年,多年的律师实务锻练和理论学习,曾为数百余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联、商协会团体及民营企业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及业绩。谙熟民商法、企业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合同法、产权交易、金融、投资及司法环境等,尤其是近年来致力于建筑与房地产、金融与投资、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及民族宗教法律事务等方面的研究,长于诉讼、谈判、策划、协调论辩,善与各种对手打交道,处理复杂、棘手的法律事务,运作中严谨务实,讲求办事谋略,注重办案结果,有较强的法律实战经验,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发挥律师对企业的“保健”职能;能为解决纠纷准确定位,最大限度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领域: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投资、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公司法律事务、民族宗教等法律事务。

  社会职务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仲裁员

  重庆市江北区第九届政协委员

  重庆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常务理事

  重庆市律协参政议政、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民进重庆市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

  重庆市江北区工商联(总商会)常委

  重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

  重庆市江北区法学会理事

  重庆市四川商会副会长

  重庆市达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重庆两江商会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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